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447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永生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羅陸美
債 務 人 蘇以瑄(原名:蘇靖恩)
債 務 人 葉哲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萬玖仟肆佰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