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447號
KSDV,104,司促,23447,2015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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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447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永生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羅陸美
債 務 人 蘇以瑄(原名:蘇靖恩)
債 務 人 葉哲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萬玖仟肆佰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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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