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445號
KSDV,104,司促,23445,2015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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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445號
債 權 人 辛鐸
債 權 人 祖君成
債 權 人 謝武賢
債 權 人 張順喜
債 權 人 吳海瑞
債 權 人 黃東福
債 權 人 林金樹
債 權 人 許仁招
債 權 人 黃知廷
債 權 人 李衛理
債 權 人 張續生
債 權 人 李元鈞
債 權 人 陳俊夫
債 權 人 洪文傑
債 權 人 歐明昭
債 權 人 方定國
債 權 人 劉健志
債 務 人 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羽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債務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各債權人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
│附表:                     │
├──┬───────────┬─────────┤
│編號│債 權 人      │ 新 台 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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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辛 鐸         │420,000元     │
├──┼───────────┼─────────┤
│002 │祖君成        │294,414元     │
├──┼───────────┼─────────┤
│003 │謝武賢        │204,414元     │
├──┼───────────┼─────────┤
│004 │張順喜        │177,390元     │
├──┼───────────┼─────────┤
│005 │吳海瑞        │189,414元     │
├──┼───────────┼─────────┤
│006 │黃東福        │234,150元     │
├──┼───────────┼─────────┤
│007 │林金樹        │189,14元     │
├──┼───────────┼─────────┤
│008 │許仁招        │195,000元     │
├──┼───────────┼─────────┤
│009 │黃知廷        │165,664元     │
├──┼───────────┼─────────┤
│010 │李衛理        │142,896元     │
├──┼───────────┼─────────┤
│011 │張續生        │177,312元     │
├──┼───────────┼─────────┤
│012 │李元鈞        │387,366元     │
├──┼───────────┼─────────┤
│013 │陳俊夫        │233,823元     │
├──┼───────────┼─────────┤
│014 │洪文傑        │147,765元     │
├──┼───────────┼─────────┤
│015 │歐明昭        │65,294元     │
├──┼───────────┼─────────┤
│016 │方定國        │41,472元     │
├──┼───────────┼─────────┤
│017 │劉健志        │160,333元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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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