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445號
債 權 人 辛鐸
債 權 人 祖君成
債 權 人 謝武賢
債 權 人 張順喜
債 權 人 吳海瑞
債 權 人 黃東福
債 權 人 林金樹
債 權 人 許仁招
債 權 人 黃知廷
債 權 人 李衛理
債 權 人 張續生
債 權 人 李元鈞
債 權 人 陳俊夫
債 權 人 洪文傑
債 權 人 歐明昭
債 權 人 方定國
債 權 人 劉健志
債 務 人 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羽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債務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各債權人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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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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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 權 人 │ 新 台 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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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辛 鐸 │4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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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祖君成 │294,4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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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謝武賢 │204,4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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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張順喜 │177,3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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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吳海瑞 │189,414元 │
├──┼───────────┼─────────┤
│006 │黃東福 │234,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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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林金樹 │189,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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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許仁招 │19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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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黃知廷 │165,6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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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李衛理 │142,8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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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張續生 │177,3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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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李元鈞 │387,3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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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陳俊夫 │233,8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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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洪文傑 │147,76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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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歐明昭 │65,29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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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方定國 │41,4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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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劉健志 │160,3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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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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