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845號債 權 人 連久慧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嚴嘉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正本。(影本退票日不清楚)二、債務人嚴嘉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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