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36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代 理 人 劉傑峰
債 務 人 洪登山
債 務 人 洪登勇
債 務 人 洪李美梨
債 務 人 洪進雄
債 務 人 洪淑薇
債 務 人 洪義盛
一、債務人洪登山、洪登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叁萬零柒
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洪李美梨、洪進雄、洪淑薇、洪義盛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陸萬伍仟叁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