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367號
KSDV,104,司促,22367,201507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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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36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代 理 人 劉傑峰
債 務 人 洪登山
債 務 人 洪登勇
債 務 人 洪李美梨
債 務 人 洪進雄
債 務 人 洪淑薇
債 務 人 洪義盛
一、債務人洪登山洪登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叁萬零柒
  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洪李美梨洪進雄洪淑薇洪義盛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陸萬伍仟叁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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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