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475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方怡雅
債 務 人 莊子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
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貳佰肆拾元。
㈡新台幣肆萬叁仟肆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已
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壹元,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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