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814號
債 權 人 侯俊揚
債 務 人 劉聖琳
債 務 人 劉宗霖
一、⑴債務人劉聖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萬叁仟柒佰伍拾
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債務人劉宗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
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各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