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814號
KSDV,104,司促,18814,20150716,4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814號
債 權 人 侯俊揚
債 務 人 劉聖琳
債 務 人 劉宗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聖琳劉宗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究係請求返還借款或共同侵權行為,倘為返還借
  款請提出債務人二人「約定」連帶給付之依據,倘無,請改
  以分別請求,並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