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814號
債 權 人 侯俊揚
債 務 人 劉聖琳
債 務 人 劉宗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聖琳、劉宗霖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究係請求返還借款或共同侵權行為,倘為返還借
款請提出債務人二人「約定」連帶給付之依據,倘無,請改
以分別請求,並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