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179號
債 權 人 世邦聯合空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文欽
債 務 人 水木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偉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叁拾捌萬肆仟叁佰叁拾玖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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