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22號原 告 夏以馨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林易志律師被 告 朱守嶺 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律師 嚴宮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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