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296號
KSDV,103,訴,2296,201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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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96號
原   告 江國順
訴訟代理人 李偉如律師
被   告 美夢成真第二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陸怡蓁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趙禹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前
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就原告爭執當事人能力等部分,認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
期日。又本院認原告本人有於庭期到場釐清之必要,屆時亦請原
告訴訟代理人偕同原告本人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饒志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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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