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卓煥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0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劉建利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