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72號
原 告 童楷傑即童建霖
被 告 隆美布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麒麟
兼訴訟代理 杜國慶
人 巷23號
被 告 莊月惠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