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123號
KSDV,103,建,123,20150716,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2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昇銳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怡
送達代收人 陳志煒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聯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敬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4 年6 月24日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12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狀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上訴利
益應為新台幣(下同)58萬8,5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正昭

1/1頁


參考資料
聯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銳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