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485號
KSDV,103,司執消債更,485,2015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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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銘順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力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41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 務人與父母與妹妹共同租屋居住,需與手足共三人負擔罹有



小腦中風病史,僅領有國民年金每月新台幣(下同)4,096 元之父親張嘉豐,以及無收入之母親潘思蓉之扶養費。次查 ,債務人仍任職於全天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依據 103年度之扣繳憑單,以及104年度1月至4月薪資單觀諸,應 以其每月薪資24,640元認定收入,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 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房屋租賃契約、診斷證明書、債務人 104年5月19日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7,7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友邦人壽保單,為該 保單經查無解約金,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 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 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 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 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依據本院 103年度441號裁定意旨,宜以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 標準計算,是其個人生活費宜以12,500元為上限,父母扶 養費以其自陳之4,000元計算。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每月7,7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十分 之九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 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金額 │
├───────────┼──────┼─────┼─────┤
│凱基商業銀行(原萬泰)│ 587459 │ 17.73% │ 1365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317185 │ 9.58% │ 738 │
├───────────┼──────┼─────┼─────┤
│京城商業銀行 │ 558272 │ 16.85% │ 1297 │
├───────────┼──────┼─────┼─────┤
│大眾商業銀行 │ 816453 │ 24.65% │ 1898 │
├───────────┼──────┼─────┼─────┤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 │ 457422 │ 13.81% │ 1063 │
├───────────┼──────┼─────┼─────┤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 │ 552116 │ 16.67% │ 1284 │
├───────────┼──────┼─────┼─────┤
│ 中華電信公司 │ 23558 │ 0.71% │ 55 │
├───────────┼──────┼─────┼─────┤
│債權總額 │ 3,312,465 │每期金額 │ 7,700 │
├───────────┼──────┼─────┼─────┤
│清償成數 │ 約16.74% │清償總額 │ 554,4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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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