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訴字第1944號
原 告 弘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美琴
原 告 張齡勻
上二人之共 柯尊仁律師
同訴訟代理
人
被 告 郭姿伶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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