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164號
KSDM,104,附民,164,201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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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64號
原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永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律師
      吳春美律師
被   告 許榮棋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自字第3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許榮棋業經本院諭知無罪,此有本院 103 年度自字第33號刑事判決可參,依上開規定,原告就此 部分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自均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谷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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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