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134號
KSDM,104,聲,3134,201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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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志鵬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
字第1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名片玖張、遙控器貳個、檯單壹張及現金新台幣柒仟元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石志鵬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名片9張、遙控器2個、檯單1張、保 險套1個及現金新台幣(以下同)7000元俱為被告所有供犯 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 ,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 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 ,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3年度偵字第3238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 情,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 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名片9張、遙控器2個、檯 單1張及現金7000元俱為被告所有(預備)供本件犯罪所用 及所得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警卷第9至10頁),是此部 分聲請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另扣得保險套1個非被告所有,係員警臨檢過程經證人梅氏 娘用衛生紙包裹交予伊,當時不知為保險套,於員警檢查時 始得知等情,業據其供稱在卷(警卷第9頁)及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臨檢現場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該保險套並非被告所 有,故此部分聲請於法究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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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