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3061號
KSDM,104,聲,3061,201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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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061號
聲 請 人 徐川人
選任辯護人 劉家宏律師
      林嘉柏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4 年度重訴字第23號
),不服本院受命法官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3 日所為之羈押處
分,提起聲請撤銷處分(該羈押決定係受命法官所為之處分,被
告如有不服,應係聲請撤銷,而本件被告具狀提出抗告,係誤聲
請撤銷為抗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18 條第2 項後段,視為已有撤
銷處分之聲請)。經查該刑事抗告書狀未據聲請人簽名或蓋章,
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茲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但書之規
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曠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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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