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061號
聲 請 人 徐川人
選任辯護人 劉家宏律師
林嘉柏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4 年度重訴字第23號
),不服本院受命法官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3 日所為之羈押處
分,提起聲請撤銷處分(該羈押決定係受命法官所為之處分,被
告如有不服,應係聲請撤銷,而本件被告具狀提出抗告,係誤聲
請撤銷為抗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18 條第2 項後段,視為已有撤
銷處分之聲請)。經查該刑事抗告書狀未據聲請人簽名或蓋章,
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茲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但書之規
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曠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