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94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蕙敏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95
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四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誣告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4日以 104 年度審訴字第949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茲因被告其後於簡式審判程序中否認有檢察官起訴之 犯罪事實,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 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