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4年度,325號
KSDM,104,審訴,325,201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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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32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金庫
選任辯護人 張耀聰律師
      王瀚誼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調偵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金庫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經檢察 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鄭子文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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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