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6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菁華環保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之代表人
郭章寅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王建元律師
被 告 郭雨航
選任辯護人 胡仁達律師
蘇傳清律師
被 告 李秀玉
選任辯護人 沈志祥律師
被 告 高正光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被 告 宏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之代表人
羅輝國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淑芬律師
被 告 重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敏雄
選任辯護人 莊雯琇律師
蔡明樹律師
被 告 黃珈賢
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律師
被 告 鍾怡均
選任辯護人 陳忠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於104年6月5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四扣押物品㈠、編號1欄內關於「(1)自小客車車牌(6532-XN)1個。(2)營業大貨車車牌(Z2-632、即B車)1個。(3)營業大貨車車牌(886-ZV、即A車)1個。」均更正為「(1)自小客車(車牌6532-XN)1輛。(2)自大貨車(車牌Z2-632、即附表一編號2,B車)1輛。(3)自大貨車(車牌ZV-886、即附表一編號1,A車)1輛。」;附表四扣押物品㈠、編號3欄內關於「(1)自大貨車1輛(車號00-000,即附表一編號1,A車)均更正為「(1)自大貨車1輛(車號00-000,即附表一編號1、A車,同上開編號1( 3)」。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四扣押物品㈠、編 號1欄「(1)自小客車車牌(6532-XN)1個。(2)營業大貨車 車牌(Z2-632、即B車)1個。(3)營業大貨車車牌(886-ZV 、即A車)1個。」依前開說明,均更正為「(1)自小客車( 車牌6532-XN)1輛。(2)自大貨車車牌(Z2-632、即附表一 編號2、B車)1輛。(3)自大貨車車牌(ZV-886、即附表一編 號1、A車)1輛。」;附表四扣押物品㈠、編號3欄內關於「 ( 1)自大貨車1輛(車號00-000,即附表一編號1、A車)」 ,依前開說明,均更正為「(1)自大貨車1輛(車號00-000, 即附表一編號1、A車,同上開編號1( 3)」(詳列原判決誤 載如附表一,更正如附件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陳億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彥君
附件一:
附表四扣押物品
㈠:
┌──┬──────────────────────────┬──────┐
│編號│扣押物品 │受執行人 │
├──┼──────────────────────────┼──────┤
│1 │(1)自小客車車牌(6532-XN)1個 │郭章寅 │
│ │(2)營業大貨車車牌(Z2-632、即B車)1個 │ │
│ │(3)營業大貨車車牌(886-ZV、即A車)1個 │ │
├──┼──────────────────────────┼──────┤
│3 │(1)自大貨車1輛(車號00-000,即附表一編號1、A車) │郭雨航 │
└──┴──────────────────────────┴──────┘
附件二:
附表四扣押物品
㈠:
┌──┬──────────────────────────┬──────┐
│編號│扣押物品 │受執行人 │
├──┼──────────────────────────┼──────┤
│1 │(1)自小客車(車牌6532-XN)1輛 │郭章寅 │
│ │(2)自大貨車(車牌Z2-632、即附表一編號2,B車)1輛 │ │
│ │(3)自大貨車(車牌886-ZV、即附表一編號1,A車)1輛 │ │
├──┼──────────────────────────┼──────┤
│3 │(1)自大貨車1輛(車號00-000,即附表一編號1,A車,同上│郭雨航 │
│ │ 開編號1( 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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