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陳淑婷
被 告 陳淑婷
被告之親屬 陳振村
選任辯護人 邱基峻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綺雯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綺雯律師/邱基峻律師
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 年度 字第 號),聲請
具保停止羈
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查被告 因 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
犯
罪嫌重大,有 ,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76條第 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碧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