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金訴易字第9號原 告 蔡秭盈訴訟代理人 詹建弘被 告 陳元忠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堯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白 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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