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金訴易字,104年度,9號
KSHV,104,金訴易,9,201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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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金訴易字第9號
原   告 蔡秭盈
訴訟代理人 詹建弘
被   告 陳元忠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堯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白 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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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