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抗字第18號
抗 告 人 盧建宏
相 對 人 龔秀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民國104 年5
月27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 年度家訴字第16號所為裁定關於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肆仟柒佰零柒元。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僅就原法院民國104 年4 月30日103 年 度家訴字第16號判決提起一部上訴,因原判決關於金錢補償及 先行支付扣除額部分有誤算情事,且聲明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4,201 元,詎原法院核定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價額為1,958,616 元,裁定應徵裁判費30,606元(下 稱原裁定)。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部分等語。
按民法第10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 ,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 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 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是以當事人 對分割判決一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應及於訴之 全部。(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167號裁判意旨)次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 一審起訴時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 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 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參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 第420 號裁判要旨)。再按分割遺產之訴,性質與分割共有物 之訴相同,有給付及形成之性質,是以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應以原告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末按裁 判費之繳納為訴訟合法要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故就同一訴 訟,法院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有誤,即應重行核定。(參看最 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54 號裁判要旨)
經查:本件相對人向原法院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盧文貴所遺 附表所示積極及消極遺產,其應繼分為5 分之1 一節,有
相對人之民事起訴狀、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附卷可憑(見原 法院103 年度家訴字第16卷㈠第1 頁至第8 頁、第12頁、第13 頁至第16頁)。是以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及上訴利益之計算,即應以相對人即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 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以附表所示遺產價值 之5 分之1 計算之。
附表所示積極遺產起訴時之價值為17,679,801元(詳如附表 所示);附表所示消極遺產之價值為7,906,268 元(詳如 附表所示),則相對人起訴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 1,960,297 元【(積極遺產17,679,801元-消極遺產7,906,26 8 元)×1/5 =1,954,70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 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1,954,707 元,原裁定誤算為1,95 8,616 元,尚有違誤。至抗告人主張:其係一部上訴,上訴利 益訴訟標的價額僅為964,201 元等語。惟本件相對人即原告係 提起分割遺產之訴一節,業如上述。因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 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 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是以揆諸首揭說明 ,當事人對分割判決一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效力應 及於訴之全部,抗告人雖僅就分割計算內容不服,其上訴效力 仍及於本件分割遺產之訴全部,從而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 額自應以相對人即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遺產)所受利 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抗告人就此主張雖非可採,惟原裁定既有 上開誤算情形,即不應維持,應由本院予以廢棄,裁定如主文 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 條前段、第 495 條之1 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謝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盧雅婷
附註:
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
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被繼承人盧文貴之積極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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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遺產名稱 │起訴時之價值 │
│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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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622,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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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坐落其上同段665建號房屋即門牌號碼高雄市 │150,300 │
│ │樂仁路144巷9號 │ │
├──┼────────────────────┼───────┤
│3. │坐落屏東縣里港鄉里○段000000地號土地、 │3,770,000 │
│ │836-28地號土地暨坐落同段279建號房屋即門 │ │
│ │牌號碼屏東縣里港鄉○○村○○路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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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9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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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067,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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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239,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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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5,500 │
├──┼────────────────────┼───────┤
│8.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00號房屋 │27,950 │
├──┼────────────────────┼───────┤
│9. │坐落屏東縣內埔鄉○○○段000地號土地 │473,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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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新光銀行九如分行0000000000000帳號存款 │1,385,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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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新光銀行九如分行0000000000000帳號存款 │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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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新光銀行九如分行0000000000000帳號存款 │772 │
├──┼────────────────────┼───────┤
│13. │新光銀行九如分行0000000000000帳號存款 │167,348 │
├──┼────────────────────┼───────┤
│14. │大眾商業銀行屏東分行000000000000帳號存款│41,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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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里港郵局000000000000000帳號存款 │24,201 │
├──┼────────────────────┼───────┤
│16. │貝來德世界黃金基金A2-USD │114,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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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台聚股票13,225股 │281,6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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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亞聚股票36,600股 │827,160 │
├──┼────────────────────┼───────┤
│19. │中國石化股票14,100股 │212,910 │
├──┼────────────────────┼───────┤
│20. │和桐股票11,760股 │152,292 │
├──┼────────────────────┼───────┤
│21. │陽明海運股票 10,000股 │122,500 │
├──┼────────────────────┼───────┤
│22. │燦星網股票10,000股 │117,500 │
├──┼────────────────────┼───────┤
│23. │太極股票4,557股 │62,659 │
├──┼────────────────────┼───────┤
│24. │亞昕股票334股 │8,233 │
├──┼────────────────────┼───────┤
│25. │立敦股票9,540股 │114,957 │
├──┼────────────────────┼───────┤
│26. │凱碩股票580股 │5,023 │
├──┼────────────────────┼───────┤
│27. │國統股票25,478股 │629,307 │
├──┼────────────────────┼───────┤
│28. │廣運股票583股 │5,824 │
├──┼────────────────────┼───────┤
│29.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公司屏東縣政府消防局義消│8,400 │
│ │人員團體意外保險中,關於住院日額醫療保險│ │
│ │項目所給付之保險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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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貸款債權 │3,415,2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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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合夥利益 │361,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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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退稅金額 │53,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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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已到期支票票款 │117,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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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17,679,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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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被繼承人盧文貴之消極遺產
┌──┬────────────────────┬───────┐
│編號│ 債務名稱 │價值(新臺幣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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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光銀行貸款 │3,430,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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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欠東立飼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飼料債務 │3,176,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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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欠蔡鴻偉等人其他債務 │1,242,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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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欠屏東縣政府稅務局稅款 │6,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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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欠陳慢債務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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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7,906,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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