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宏政律師
被 上訴人 鄭耀東
被 上訴人 魏金松
被 上訴人 郭碧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秉信
被 上訴人 吳麥寳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宗維
被 上訴人 洪健弘
被 上訴人 陳雲美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志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被 上訴人 盧添木
被 上訴人 張林金枝
被 上訴人 王鄭碧糸
被 上訴人 程定賢
被 上訴人 張家新(鄭肖娥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張家銘(鄭肖娥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馬李秀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馬雲龍
被 上訴人 謝吳玉美
被 上訴人 王美月
被 上訴人 林昭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危碧雯
被 上訴人 高韻琴
被 上訴人 周美齡
被 上訴人 楊維亷
被 上訴人 陳林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永清
被 上訴人 胡惠芝
被 上訴人 顏次風(即顏柏生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顏次雨(即顏柏生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顏次雪(即顏柏生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顏次霞(即顏柏生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羅沛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 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所揭「被上訴人應為之給付,如附表五所示。」該附表五其中編號⑥⑪⑬⑭⑲⑳㉑㉒金額誤寫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白 蘭
附表五:(被上訴人應為之給付)
┌───────────────────────────────────────┐
│①被上訴人鄭耀東應於拾個月內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房屋遷讓交還予上訴│
│ 人。並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4,485元,及自民國103 年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民國103 年8 月28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
│ 付上訴人430 元。 │
│②被上訴人魏金松應於拾個月內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房屋遷讓交還予上訴│
│ 人。並給付上訴人17,217元,及自民國103 年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
│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3 年8 月28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299 元。│
│③被上訴人盧添木應於拾個月內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房屋遷讓交還予上訴│
│ 人。並應給付上訴人17,217元,及自民國103 年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5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3 年8 月28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299 元│
│ 。 │
│④被上訴人郭碧君應於拾個月內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房屋遷讓交還予上訴│
│ 人。並給付上訴人25,838元,及自民國103 年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
│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3 年8 月28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449 元。│
│⑤被上訴人程定賢應於拾個月內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房屋遷讓交還予上│
│ 訴人。並給付上訴人26,674元,及自民國103 年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5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3 年8 月28日起至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 │
│ 450 元。 │
│⑥被上訴人張家新、張家銘應於繼承張鄭肖娥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上訴人25,680元,及自│
│ 民國103 年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
│⑦被上訴人馬李秀琴於拾個月內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房屋遷讓交還予│
│ 上訴人。並給付上訴人26,674元,及自民國103 年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 之5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3 年8 月28日起至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
│ 450 元。 │
│⑧被上訴人吳麥寳美應於拾個月內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房屋遷讓交還予│
│ 上訴人。並給付上訴人13,954元,及自民國103 年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 之5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3 年8 月28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247 │
│ 元。 │
│⑨被上訴人張林金枝應於拾個月內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房屋遷讓交還予│
│ 上訴人。並給付上訴人13,954元,及自民國103 年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 之5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3 年8 月28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247 │
│ 元。 │
│⑩被上訴人王鄭碧糸應於拾個月內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房屋遷讓交還予│
│ 上訴人。並給付上訴人13,954元,及自民國103 年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 之5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3 年8 月28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247 │
│ 元。 │
│⑪被上訴人王美月應於拾個月內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房屋遷讓交還予上│
│ 訴人。並給付上訴人13,954元,及自民國103 年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5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3 年8 月28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247 元│
│ 。 │
│⑫被上訴人洪建弘應於伍個月內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房屋遷讓交還予上│
│ 訴人。並給付上訴人13,954元,及自民國103 年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5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3 年8 月28日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247 元。│
│⑬被上訴人陳雲美應於拾個月內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房屋遷讓交還予上│
│ 訴人。並給付上訴人41,557元,及自民國103 年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5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3 年8 月28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731 元│
│ 。 │
│⑭被上訴人林昭花應於拾個月內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房屋遷讓交還予上│
│ 訴人。並給付上訴人25,022元,及自民國103 年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5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3 年8 月28日起至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 │
│ 434 元。 │
│⑮被上訴人高韻琴應於拾個月內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房屋遷讓交還予上│
│ 訴人。並給付上訴人25,022元,及自民國103 年9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5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3 年9 月2 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434 元│
│ 。 │
│⑯被上訴人周美齡應於拾個月內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房屋遷讓交還予上│
│ 訴人。並給付上訴人25,022元,及自民國103 年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5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3 年8 月28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434 元│
│ 。 │
│⑰被上訴人陳林美應於拾個月內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巷0 號房屋遷讓交還│
│ 予上訴人。並給付上訴人57,625元,及自民國103 年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3 年8 月28日起至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 │
│ 1,023 元。 │
│⑱被上訴人羅沛君應於拾個月內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巷00號房屋遷讓交還│
│ 予上訴人。並給付上訴人65,129元,及自民國103 年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3 年8 月28日起至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
│ 人1,125元。 │
│⑲被上訴人顏次風、顏次雨、顏次雪、顏次霞應於繼承顏柏生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上訴人│
│ 64,566元,及自民國103 年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
│⑳被上訴人謝吳玉美應給付上訴人12,060元,及自民國103 年11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
│㉑被上訴人楊維亷應給付上訴人51,401元,及自民國103 年11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
│㉒被上訴人胡惠芝應給付上訴人57,433元,及自民國103 年11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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