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建上字,103年度,11號
KSHV,103,建上,11,201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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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容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尉棋律師
被上訴人  逢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素蝶
訴訟代理人 張文仁
      王進勝律師
      楊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已於民國104 年6 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期日
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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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逢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