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容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尉棋律師
被上訴人 逢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素蝶
訴訟代理人 張文仁
王進勝律師
楊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已於民國104 年6 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期日
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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