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會議決議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更(一)字,103年度,10號
KSHV,103,上更(一),10,20150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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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0號
上 訴 人 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正元
上 訴 人 長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正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陳彩繁
被上訴人  五十層世貿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有財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30
日所為判決及104 年7 月1 日所為裁定,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及原裁定之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長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鍾正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裁定之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謝肅珍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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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