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四四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大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富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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