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毒抗字,104年度,37號
KSHM,104,毒抗,37,201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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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毒抗字第37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王郁竣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104 年6 月16日裁定(104 年度毒聲字第417 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王郁竣因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而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惟被 告交保後,家人與朋友多予關心,讓被告發現之前做的事情 與生活有多大的問題,也讓被告知道這次的案件有多嚴重。 目前被告在朋友開咖啡館裡幫忙及學習,店裡的客人及朋友 也協助被告尋找未來的方向,而近來店內生意不佳,被告覺 得有義務幫忙朋友的店渡過難關,也反省被告之前的生活問 題與過錯。懇請法官允許被告採用戒癮治療的方式來替代觀 察、勒戒處分云云。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 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 月,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民國104 年 4 月8 日某時,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弄00號租屋 處房間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經檢察官依上 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將被告送觀察、勒戒 ,原審法院裁定准許檢察官之聲請將被告裁定送觀察、勒戒 ,於法並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所稱:希望以戒癮治療方式替代觀察、勒戒處分云 云,依其意旨應係指97年4 月3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4條規定,其規定內容為:「本法第20條第1 項及第 23條第2 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第1 項、第253 條之2 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 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 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 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第一項所適用之 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之醫療機構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 政院定之。」則依該規定內容可知,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 第253 條之1 第1 項、第253 條之2 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 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始排除同法第20條第1 項裁定送觀



察、勒戒程序之適用。而本案檢察官並未依刑事訴訟法上開 規定,對被告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則原審法 院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將被告送觀察、勒戒,於法亦無不合 。
四、綜上所述,被告抗告意旨以替代療法取代觀察、勒戒云云, 而指摘原裁定不當,顯有誤會,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邱明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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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