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五六號
原 告 吉石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陳永融(原名丙○○)即永融工程顧問社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蕙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賴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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