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0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劉德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育樓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得就第三人劉鋼共同買賣價額部分請求債務人給付之
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切結書所載第二期伍萬元滙入帳戶(如附件)、第三
期款伍萬元滙入帳戶(如附件)之附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