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039號
PTDV,106,司促,7039,2017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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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0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劉德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育樓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得就第三人劉鋼共同買賣價額部分請求債務人給付之
  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切結書所載第二期伍萬元滙入帳戶(如附件)、第三
  期款伍萬元滙入帳戶(如附件)之附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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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