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保證契約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再字,104年度,1號
TNHV,104,重再,1,2015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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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蘇淑君
      蘇守政
再審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再審原告等因與再審被告間請求確認保證書無效等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本院102年度重上字第4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伍拾貳萬肆仟零捌拾捌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乃再審之訴必須具備之合法要件。又再審之訴 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核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36,146元,應徵裁判費52 4,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 到院,逾期未補繳,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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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