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上易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複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
被上訴人 唐榮彬
王漢滄
李錫章
林大煌
楊應火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複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
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關於「原審判決就楊應火請求逾108,765元部分敗訴,其餘請求均勝訴,楊應火並未上訴」記載,應更正為「原審判決就楊應火請求逾216,811元部分敗訴,其餘請求均勝訴,楊應火並未上訴」;及附表關於「楊應火,新台幣108,765元」,應更正為「楊應火,新台幣216,811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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