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王東波
上列上訴人即再審原告與被上訴人王鄭美月、王信傑、王秋蓮、
王郁雯、王秋婷、王依璇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再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上訴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324,89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5,800元。又提起第三審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復未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
補正律師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嘉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