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陳丁章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黃鴻隆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 律師 被 告 許清芳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被 告 許清俊 劉玉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 黃溫信 律師 徐美玉 律師 被 告 陳世榮 許玉芬 許玉欣 蘇俊哲 許桂瑄 許桂甄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 律師 複代 理 人 楊惠雯 律師上列原告因被告許清俊等背信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由刑事庭移送前來(101年度重附民字第64號),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4年8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蔡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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