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8號
TNHV,101,重訴,8,201507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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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陳丁章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黃鴻隆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永嚴 律師
  被   告 許清芳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被   告 許清俊
        劉玉玄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
        黃溫信 律師
        徐美玉 律師
  被   告 陳世榮
        許玉芬
        許玉欣
        蘇俊哲
        許桂瑄
        許桂甄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 律師
  複代 理 人 楊惠雯 律師
上列原告因被告許清俊等背信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由刑事庭移送前來(101年度重附民
字第64號),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104年8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
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蔡雅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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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黃鴻隆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陳丁章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