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家銘
選任辯護人 李孟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然侮辱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
度簡上字第298號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調偵字第826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10l年12月26日晚上7時50 分許,因見告訴人甲○○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路○段 000巷000弄00號住處門前拍攝,遂欲上前質問身分及拍攝原 因,而跟在告訴人後方,甲○○遂跑到臺南市○區○○路○ 段000巷00弄00號前,持行動電話打電話向警報案,被告乃 在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馬路上,以台語「肖ㄟ、美臉」( 詳情見附表)等語辱罵告訴人,而妨害甲○○之名譽。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貳、經起訴之犯罪事實,倘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而為 無罪諭知,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 定」之犯罪事實,其理由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 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證據不以具證據 能力者為限,縱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得資為彈劾證 據。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
參、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在訴 訟上用以證明事實之證據,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 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 ;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 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 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肆、檢察官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人於警詢及偵 訊時之指證、錄影檔案暨譯文、翻拍照片為其論據。訊據被 告堅決否認公然侮辱犯行,辯稱:並無公然侮辱犯意,係因 當時告訴人在其家門口拍照,因擔心家人安全而詢問,告訴 人轉身跑離,被告見告訴人行跡可疑,始跟行至同段巷00弄 小巷口處停止,因告訴人報警稱其跟蹤,其認為並未跟蹤她
,才脫口說「肖ㄟ,說我在給她跟蹤?明明美臉」,意指告 訴人報案所言不實、其言行不正常,乃自言自語之情緒抒發 等語(本院卷第65頁),經查:
一、被告於前揭時間、地,自被告住處前尾隨甲○○後,口出「 肖ㄟ,說我在給她跟蹤?明明美臉」之語等情,業據被告供 述:「因為當時告訴人在我家門口拍照,我回到家時看到告 訴人在拍照,告訴人看到我回來之後,告訴人就離開,我就 跟在她的後面,然後她就拿起手機打電話給警察,說我在跟 蹤她,所以我才說『肖ㄟ說我在跟蹤她,美臉』等語在卷( 原審卷第25頁),並有告訴人甲○○提出錄影光碟、現場照 片5幀附卷可稽(警卷卷末、簡上卷第10至12頁),復經本院 就該光碟勘驗結果如附件,亦有勘驗筆錄及就現場畫面黑暗 情形擷取畫面四張、現場地籍圖在卷可憑(本院卷第76、77 、87至95頁),固屬無疑。
二、惟依甲○○陳稱:「(你有無在被告家門口00號門口拍照? )我應該是在7號及5號那裡拍照,我是拍整條巷子,拍000 弄那裡」(本院卷第79至80頁),本院當庭由法官助理以投影 機投影上開地籍圖,供甲○○指出站立地點,再以藍色箭頭 表示在000弄拍攝畫面方向(本院卷第80頁);復依其陳述註 記現場地籍圖(本院卷第87頁),甲○○陳稱站立拍攝處,即 被告住處對面,又所稱拍攝畫面方向,被告住處及所鄰○○ 路二段000巷000弄均有入鏡,佐以該時係入夜時分,光線昏 暗不明,亦有上開勘驗現場畫面黑暗擷取畫面可參,被告稱 甲○○在其家門口拍照、擔心家人安全而詢問等詞,出自居 家安寧之維護,良屬有據。
三、復依甲○○陳稱:「我走過去被告家之後,被告開始追我.. 」(本院卷第80頁),本院於前揭投影機顯示之地籍圖上,請 法官助理操作以紅色箭頭表示甲○○所稱:被告在00號及00 號前被告從他家追出來,追逐的奔跑方向(本院卷第80頁), 及以箭頭標示註記報案地點為「○○路二段000巷00弄00號 」(本院卷第78頁),與被告所指甲○○報案處應為「○○路 二段000巷000弄」與「00弄」交岔路口,雖有不同,然甲○ ○一邊報案一邊快行,比對前揭光碟勘驗結果,其自報案之 初「(00:16秒)女:(電話中)有一個男生一直跟蹤我,跟 蹤我,從我家出來一直跟蹤到現在,他一直給我拍照」, 迄講出「....這邊是00弄(00:58:00秒)...( 01:05秒)這 邊00號這邊」時,已歷數十秒,時過位移,而異其所指,並 無扞挌;對照甲○○上開陳稱,及勘驗內容內甲○○自陳: 該男子(即被告)自「我家」跟蹤到現在等詞,足見被告徒步 尾隨跟行甲○○,縱然繼續尾隨、轉彎至○○路二段00弄00
號前,乃係因甲○○遭質問何以拍照後、未答而轉身跑離, 被告以行跡可疑而尾隨質問之故,非無正當理由,要與不法 「跟蹤」迥然有別。
四、按刑法公然侮辱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公然侮辱人 之事實外,尚須行為人行為時主觀上有貶損他人人格、或毀 損他人名譽之故意,始能成立,如行為人行為時並無此故意 時,自不能逕以該罪相繩。又其所保護者,乃個人營社會群 體生活之人格評價,從而,侮辱之判斷,每從行為人與被害 人性別、年齡、職業、教育、平時關係,行為時客觀環境, 行為地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而相對呈現,尚不能單以整段陳 述所擷片語、隻字似有貶義而一概論之。查:被告所為「肖 ㄟ、美臉」等詞,係於○○路二段000巷00巷大馬路上,即 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處所為之,固然無疑;惟 「肖ㄟ、美臉」等片語,雖似有貶義,然係擷自「(同時間 01:05秒)妳回去妳家啦,這不是妳…的地方啦,肖ㄟ,說 我在給她跟蹤?明明美臉。(01:10秒)」等整段陳述,並非 逕以「肖ㄟ」、「美臉」為貶抑侮辱;且依語言使用習慣, 其陳述並非對甲○○為之,而係自言自語,是以用語為「說 我在給她跟蹤」而非「說我在給你跟蹤」,足資辨別,況依 附件勘驗內容,雖於甲○○報案時同時陳述(均自01:05秒 許陳述),然被告用語接於「妳回去妳家啦,這不是妳…的 地方啦」之後,其緊接之用語顯非對電話中之受理報案人員 為之;又被告尾隨甲○○之前,既因目睹甲○○夜間在其家 門口拍照、擔心家人安全而詢問,乃維護居家安寧之故;嗣 於甲○○未答而轉身跑離後,以行跡可疑而尾隨質問,亦有 正當理由;且對甲○○告以「妳回去妳家啦,這不是妳…的 地方啦」,無非延續其維護居家安寧用意;縱然自其住處旁 徒步尾隨甲○○沿○○路二段000巷000弄轉彎過至交岔鄰弄 (00弄)處,均在住處附近,依該時客觀環境觀察,尚未逸脫 其維護居家安寧合理目的;衡以被告陳述其專科畢業,以閩 南語方言所為「肖ㄟ」、「美臉」,綜合其整段陳述、語言 使用習慣、整體環境觀察其陳述,被告乃於基於合理目的尾 隨、反遭報案稱不法跟蹤等情狀下,以「肖ㄟ」(台語意指 不正常之人、瘋子)用以表達對甲○○前開違反常態、並非 正常行為之【感知評論】,以「美臉」(台語意指臭美),表 示其係尾隨質問居家附近可疑人士,不予認同甲○○報案時 稱其跟蹤,而為【意見表述】;縱其感知評論、意見陳述之 用語並非典雅、略有粗鄙,然不過修詞學養程度表現,尚難 以此方言用語,片語節錄、未整體觀察,而逕謂其有貶損甲 ○○個人人格、或毀損名譽之主觀故意,亦不能謂客觀上已
達於減損他人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或地位。
五、綜上,被告所為上開言語,純係懷疑遭侵害居家安寧、而尾 隨質問,反遭指為跟蹤,所為主觀上感知評論、意見陳述, 難認其具有侮辱主觀犯意,亦無客觀上貶抑他人人格、毀損 名譽,與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並無合 致,公訴人所提前揭證據,均不足以認定被告有何公然侮辱 之犯行。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 所指犯行,而使法院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自屬不能證明。
六、原審法院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為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違 誤,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前詞,經論析如前,其指摘原判 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適用之法律:
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耿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蔡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馬愛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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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名 │ 本院勘驗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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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V00022│一、勘驗光碟檔名MOV00022,光碟附於警卷末頁 │
│ │二、對話內容如下: │
│ │ (00:16秒) │
│ │ 女:(電話中)有一個男生一直跟蹤我,跟蹤我,從我家出來一│
│ │ 直跟蹤到現在,他一直給我拍照。 │
│ │ 男:(電話中)那妳現在人在哪個地方? │
│ │ 女:(電話中)在○○路2段000巷這邊,00弄這邊。 │
│ │ 男:(電話中)000巷00弄。 │
│ │ 女:(電話中)000巷0弄,00弄這邊。 │
│ │ 男:(電話中)到底是幾巷? │
│ │ ( 00:47:00秒)開始 │
│ │ 女:(電話中)我看一下,他就一直追蹤我,一直給我拍照,我│
│ │ 都沒地方躲。這邊是74弄(00:58:00秒)。 │
│ │ 女:(01:05秒)這邊00號這邊。 │
│ │ 另男(被告):(同時間01:05秒)妳回去妳家啦,這不是妳…的地│
│ │ 方啦,肖ㄟ,說我在給她跟蹤?明明美臉。(01:10秒) │
│ │ 男:(電話中)貴姓? │
│ │ 女:(電話中)姓林。 │
│ │ 男:(電話中)好,好。 │
│ │ (以上畫面黑暗,未見該男子有何動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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