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53號
上 訴 人 陳立白
訴訟代理人 莊正律師
吳佳蓉律師
被 上訴人 張炳裕
訴訟代理人 李建龍
林鵬越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3年12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3年度重訴字
第185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4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事實尚有未臻明確,仍應進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
辯論,並再先行準備程序,定於104年8月20日下午3:10分
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就下列事項進行調查。
二、本件上訴人係請求被上訴人返還所簽發之一紙一千萬元支票
,被上訴人則抗辯上開支票係上訴人為清償被上訴人墊付予
訴外人湯文萬之投資款,上訴人則予否認,並提出湯文萬所
具與上訴人間無任何投資關係之證明書乙紙,及被上訴人偽
造上訴人支票背書,交付另紙支票予湯文萬經刑事判決判處
罪刑之檢察官起訴書為證,則上開事證與本件訴訟之勝敗有
關,上訴人應提出上開刑事案件之偵審證據資料到院,以供
調查,及該紙湯文萬之證明書不能直接為本件之證據,上訴
人是否另聲請傳訊湯文萬為證,應請正式表明。
三、特此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