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04年度,82號
TCHV,104,聲,82,201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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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陳家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再生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依司法院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並於同日施行之法 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 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 ,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之規定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除須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所必要外,並以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為要件。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上字第12號清償債務事 件於104年4月1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未檢附 在場開庭陳述之人書面同意文件,嗣經本院於104年6月15日 函請在場之相對人表示意見,相對人已於104年6月26日具狀 表示不同意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此亦有陳報狀附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5頁),聲請人既未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 ,逕行聲請交付錄音光碟,與前開規定要件不合,聲請人所 請即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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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