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3年度,424號
TCHV,103,上易,424,2015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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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424號                                        
上 訴 人 林麗蘭
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律師
視同上訴人 宋健雄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被上 訴 人 鄭雅文
訴訟代理人 鄭貴隆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代 理 人 楊佳璋律師
      吳宜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萬元。
被上訴人鄭雅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貳拾貳元。
上訴人林麗蘭、視同上訴人宋健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柒拾元。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項、第 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先、 備位之訴,其目的均在除去相對人間就系爭房地所為買賣或 贈與之債權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以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除 其請求除去法律關係之標的價額低於其主張之債權額,應以 該標的之價額為準外,均應以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即 其主張之債權額為準,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原法院見未 及此,就先位之訴依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就備位之 訴依抗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分別核定其訴訟標的 價額,而以其中價額較高之前者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尚有未合(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73號判決參照)。二、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其對視同上訴人宋健雄(下稱上訴 人宋健雄)有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損害賠償債權,惟 上訴人宋健雄為規避賠償責任,與上訴人林麗蘭通謀而為虛 偽之意思表示,假意成立買賣契約,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 動產之所有權,於100年8月17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 上訴人林麗蘭。爰依民法第 87條、第113條等規定,先位之 訴請求確認上訴人林麗蘭宋健雄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買



賣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不存在;上訴 人林麗蘭應塗銷系爭房地於100年8月17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並回復登記為上訴人宋健雄所有。另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 、第2項、第4項等規定,備位之訴請求上訴人林麗蘭塗銷系 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記為上訴人宋健雄所有 。
三、經查:
(一)被上訴人先位之訴及備位之訴,其目的均在除去上訴人林 麗蘭、宋健雄間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 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以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 除被上訴人請求除去法律關係之標的即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之交易價額低於其主張之債權額,應以該不動產之交易價 額為準外,均應以被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即其 主張之債權額為準,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被上訴人起 訴主張對上訴人宋健雄有 300萬元之債權,而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於93年10月間之交易價額為 300萬元,有不動產買 賣契約書可證(見本院卷二第30至35頁),依近年來不動 產市場行情均有不少幅度之上漲,則其於102年5月間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當不低於被上訴人所主張之債權數額,是 依上開說明,自應以被上訴人主張之債權數額 300萬元, 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依上開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
1、第一審起訴裁判費30,700元,被上訴人僅繳納13,078元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向本院補繳17,622元,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2、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6,050元,上訴人林麗蘭宋健雄僅 繳納18,280元,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27, 77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張恩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之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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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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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編號├───┬────┬───┬───┤地目├─────┤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 │臺中市│○○區 │○○ │0000 │ 建 │480 │10000分之605 │
├──┴───┴────┴───┴───┴──┴─────┴───────┤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 建物樓層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編號│建號├───────┤ 及 ├──────┬──────┤ │
│ │ │建 物 門 牌│房屋層數│樓 層 面 積│附屬建物面積│範 圍│
├──┼──┼───────┼────┼──────┼──────┼───┤
│ 1 │0000│臺中市○○區○│鋼筋混凝│1 層:47.35 │陽台:15.90 │全部 │
│ │ │○段0000地號 │土造 6層│2 層:46.05 │平台:3.10 │ │
│ │ ├───────┤人行道、│騎樓:10.16 │花台:1.68 │ │
│ │ │臺中市○○區○│店鋪、住│合計:103.56│ │ │
│ │ │○街00號 │宅 │ │ │ │
│ ├──┼───────┴────┴──────┴──────┴───┤
│ │備註│共有部分:○○段0000建號,面積646.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 │
│ │ │ 分之3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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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