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3年度,197號
TCHV,103,上,197,201507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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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197號                                        
上 訴 人 賴麗美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律師
被上訴人  霍振中(即汪桂鳳之承受訴訟人)
      霍竹芸(即汪桂鳳之承受訴訟人)
      霍竹倫(即汪桂鳳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書銘等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上訴人汪桂鳳應由其繼承人霍振中霍竹芸霍竹倫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 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之 規定自明。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前,發 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應由為裁判之原法 院裁定之。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汪桂鳳已於民國103年7月15日死亡,其繼承 人有霍振中霍竹芸霍竹倫,有戶籍謄本可憑,上訴人聲 請由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無不合;又汪桂鳳生前已經委 任洪崇欽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是以不停止訴訟程序,併此敘 明。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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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