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047號
TCHM,104,聲,1047,2015070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4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汯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4 年度執聲字第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汯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汯龍因妨害秩序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 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 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 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 新臺幣1 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呂汯龍因妨害自由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附表所 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業經易服社會 勞動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 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 官執行時,再予扣除。至於刑法第50條固於102年1月25日修 正生效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 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 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而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 並無上開修正後條文第1 項但書情形,法律變更不影響本案 定執行刑要件,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林三元
法 官 張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受刑人呂汯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 │挑唆訴訟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101.12.06 │101.09.14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調偵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字第41號 │第4307號、102年度少 │ │
│ │ │連偵字第51號 │ │
├─┬──────┼──────────┼──────────┼──────────┤
│最│法 院│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交簡字第1735 │104年度上易字第164號│ │
│實│ │號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3.08.05 │104.05.13 │ │
├─┼──────┼──────────┼──────────┼──────────┤
│確│法 院│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交簡字第1735 │104年度上易字第164號│ │
│決│ │號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3.09.04 │104.05.13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
│及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 │ │
│ │第4884號(已執行社會│第3251號 │ │
│ │勞動完畢)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