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萬明潔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
聲付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萬明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萬明潔前犯銀行法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6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 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7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柏基
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顏子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