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侵上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卓健豪
選任辯護人 康春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 年度
侵訴字第17號中華民國104 年3 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9727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戊○○於民國(下同)102 年4 月19日凌晨1 、2 時許,前 往臺中市之某綜合醫院(醫院名稱及地址詳卷,下稱案發醫 院)探望住院之祖母時,因故與該醫院保全人員發生衝突, 戊○○遂於同日凌晨3 時16分許,自行步行至該醫院之急診 室掛號檢傷,該醫院護理師丙○(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 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見戊○○額頭或眉毛處有傷口,遂請戊 ○○先到外傷處理區坐下,由該醫院醫師丁男(真實姓名詳 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診治,丙○則在旁欲協助處理 戊○○之傷口,詎於丁男診治期間,戊○○表示左大腿疼痛 ,丁男請戊○○站起來走一下,戊○○表示無法站起後,順 勢坐在地上,丙○遂攙扶戊○○起身,欲讓戊○○躺到病床 上,詎戊○○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以強暴方式,且牴觸 丙○之性自主意願,趁丙○扶其起身之際,以右手撫摸丙○ 之大腿,丙○馬上表示喝斥「不可以這樣」等語,然戊○○ 不聽制止,仍承前揭同一基於對丙○為強制猥褻之犯意,繼 續從丙○大腿之處往上撫摸至丙○腰部、腹部後,並以手強 施腕力拉扯丙○上衣之強暴方式,將丙○上衣上撩至丙○胸 罩下緣(尚未碰觸丙○乳房),期間,丙○數度要求戊○○ 放手,惟戊○○仍不放手,迨戊○○躺至病床時,仍持續強 拉住丙○上衣不放,俟經丙○數次要求放手及在旁之人將戊 ○○壓制,戊○○始放手,然丙○所著上衣已遭戊○○扯破 (戊○○涉犯毀損罪嫌部分,未經丙○告訴),而以此方式 ,對丙○為強制猥褻既遂。
二、嗣於同日凌晨3 時26分許,丙○與護理師甲○(真實姓名年 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一同將躺在病床之戊○○ 推至放射科X 光室,於同日凌晨3 時30分許,X 光室人員告 知戊○○不願配合拍攝X 光片,甲○遂前往協助,詎戊○○ 竟趁甲○站在其左側要將X 光板放在戊○○左大腿下面之際 ,另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壓制甲○之性自主意願,以左手
強行按住甲○右胸部之強暴行為,甲○大叫放手,在旁之護 理師乙○(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見 狀,亦向戊○○表示「將手放開,不要藉酒裝瘋,你這樣我 們可以告你」等語,戊○○始將手放開,然間隔數秒後,甲 ○正要將床欄拉起時,戊○○又承前揭同一基於對甲○為強 制猥褻之犯意,竟接續以左手強力掐住甲○之右胸部不放之 強暴方式,甲○當場大叫放手,戊○○還是不放手,及至乙 ○再次要求戊○○放手且出手揮開戊○○之手時,戊○○始 放手,而以此方式,對甲○為強制猥褻得逞。
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本件判決書關 於被害人丙○、甲○及證人丙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附代號 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下稱丙男)、丁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附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下稱丁男)、證人謝男、方男、 廖男(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之姓名及丙○、甲○所服務醫 院之名稱均記載代號,不記載真實姓名、名稱,以免揭露被 害人身分,合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戊○○固坦承於102 年4 月19日凌晨3 時16分許, 至案發醫院之急診室掛號、驗傷,且有至該急診室之外傷處 理區坐下,由該醫院醫師為其診治,其有坐在地上,被害人 丙○有將其從地上扶起,復於同日3 時30分許,亦有由被害 人甲○帶其至案發醫院X 光室拍攝X 光片等事實,惟矢口否 認有強制猥褻犯行,辯稱:在急診室外傷處理區當時,其因 為疼痛在掙扎,手亂揮舞,其不記得有揮到被害人丙○,也 沒有在被害人丙○扶其起身時,撫摸被害人丙○大腿至上半 身,亦沒有把被害人丙○上衣撩起、掀開至內衣下緣;在X 光室時,其腳在痛,眼睛是閉著,沒有摸到被害人甲○的胸 部云云。經查:
(一)關於犯罪事實一強制猥褻丙○部分:
1.證人丙○於偵訊時指證稱:案發當時伊在急診室裡面做 治療,櫃檯說外面有病患要掛號,要檢傷,伊就走過去 ,伊看到被告額頭或眉毛有傷口,旁邊有2 位警察及被 告之父在場,當時沒有察覺到被告有酒醉的情形,被告 跟伊對答如流,後來伊就請被告到急診室,伊要幫他處 理傷口,伊有請被告先坐好,當時醫師丁男有詢問被告
傷口如何,被告表示其大腿很痛,伊有請被告站起來走 一下,但是被告說他站不起來,並順勢坐在地上,伊有 要扶被告起來,被告也不讓伊扶,伊摸到被告每個地方 被告都會一直喊痛,並坐在地上哭泣,伊為了安撫被告 ,有請被告之父及外面警衛進來協同,但過程中,被告 情緒變得很不穩,突然就用他右手順勢從伊大腿往上摸 ,並把伊的上衣掀起來,伊的上衣及褲子是分開的,伊 有請被告放手,當時是在要把被告從地上扶到床上過程 中,伊有請被告放手,伊跟被告說了好幾次之後,被告 才放手,丁男有全程目睹經過,當時被被告摸大腿及將 衣服扯起來時,伊感覺不舒服,護士難道就是這麼不堪 ,被告情緒不穩為何要抓伊衣服,而且旁邊都是警察跟 被告之父,被告卻只抓伊,伊覺得被告是故意的,伊擔 任急診室護士快3 年,第1 次遇到被告這種情形,讓伊 很不舒服,被告都知道他做什麼,伊不覺得被告意識不 清楚等詞(見偵卷第10頁正、反面);復於原審審理時 結證稱:102 年4 月19日那天伊值大夜班,伊記得沒有 錯應該是上急救區的部分,當時有2 名醫師值班,分4 個小時4 個小切換班,也就是說,每4 個小時只有3 個 護士1 個醫師,另1 名醫師會在休息室休息,總共只有 4 個人,當天伊聽到外面有人喊說他要驗傷,伊從留觀 室走出來,看到被告,伊就問被告發生什麼事情,被告 情緒非常激動說他要驗傷,跟著警衛走進來,伊記得沒 錯的話,被告頭部有受傷,因為被告要驗傷且要掛號, 伊就引導他進入急救室的處置區,先請他坐在椅子上, 伊要幫他先處理傷口並拍照,當天伊問被告問題,被告 都可以回答,伊當時有問警衛被告有無喝酒,伊記得被 告有喝酒,而且伊問被告發生什麼事情,被告有說當時 有被告的親屬住院,警衛發現他喝酒把他擋在門外,門 外發生何事伊不清楚,被告進來就說「他們不讓我上去 看奶奶」,被告情緒狀況是剛開始還可以理智回答伊, 只是比較大聲,有時候驗傷都是屬於情緒激動,情緒激 動的時候比較大聲,當天伊請被告坐在椅子上,醫師要 做理學檢查,請他起來走一下,看他腳部有無受傷,不 知道為什麼,他站起來走沒幾步就跌坐在地上,伊發現 病人要跌倒時,都會去攙扶,伊是面對面攙扶被告,被 告就用他的右手開始摸伊大腿,伊就說「先生你在幹什 麼」,當時警衛剛好也進來,伊請警衛推一張床進來, 在伊要把被告移到床上時,被告又抓著伊的衣服一直往 上拉,沿著大腿一直往上拉扯,伊跟被告說不要這樣子
,請被告放開,被告仍然一直拉,直到當時有一位醫師 、警衛、警員一直幫伊壓著被告,被告才肯鬆手,被告 摸伊時,伊反應就是請被告放開,也有用手撥,但因為 被告已經快跌倒,伊一定要去攙扶被告,當時是伊、醫 師、警衛一起去扶被告,伊請醫師幫伊扶著,請警衛趕 快去幫伊推一張床進來,整個事件發生過程在急診室大 約不超過10分鐘,應該10到15分鐘,但沒有超過15分鐘 ,伊不清楚幫伊的員警是哪一位,當時好像有2 、3 位 警察來,但伊不確定是哪一位,因為伊的注意力在被告 一直拉伊衣服,伊一直請被告鬆手,事後等被告去照X 光時,伊才發現衣服有破洞,在伊上班穿衣服時伊很肯 定原本沒有破洞等詞(見原審卷一第162 至163 頁反面 );又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當時被告站在,這一邊是 柱子,柱子旁邊是量血壓的地方,被告忽然就跌下去了 ,伊過去要把被告扶起來,被告不知道為什麼就從伊大 腿這邊扶上來,甚至撩到這裡(證人丙○以手撩其衣至 伊約胸部下緣處)。當天伊是穿制服,制服是長褲跟上 衣兩截式的,被告把伊的上衣撩起來到這個部分(證人 丙○以手比示約伊胸部下緣處),被告是單手,有捲的 這個動作捲上來了,伊那時候怕被告跌倒,因為在醫院 裡面,如果病人跌倒的話,反而變成是伊病安的問題, 是伊的責任,所以伊還是得去扶被告,但是伊有請被告 放開伊,被告沒有放開的動作,因此伊有請警衛大哥進 來幫忙把他移到床上去,移到床上的這個過程,被告依 然沒有放開過,當時被告的手有觸及到伊的大腿,他就 是從大腿外側直接一路摸上來的,摸的過程中,伊只知 道被告是從這邊(證人丙○以手示其大腿處)順上來的 ,被告是從大腿外側摸上來的,然後把伊的上衣都捲起 來了,所以伊的腰部、腹部也都被被告摸到了,當下很 緊張,也慌了,伊沒印象有被摸到臀部、胸部乳房,伊 只記得應該是在腰腹部,腰腹部的地方伊確定是有摸到 ,胸部的部分伊沒有印象,因為那時候伊的手是有擋住 被告,不讓被告再往上摸到胸部,但他的手已經非常接 近胸罩了,伊所稱之內衣是指胸罩,伊沒有印象當時被 告之父有無在旁邊,伊只記得有伊、被告、醫生、警衛 還有警察等人在旁,被告在床上仍然持續手不放下,抓 著伊的衣服不放,但是已沒有撫摸的動作等詞綦詳(見 本院卷第106 至107 頁反面);是依證人丙○上開證述 ,被告係趁伊攙扶被告起身之際,以右手撫摸伊大腿外 側,接著又從伊大腿外側往上撫摸至丙○腰、腹部,並
強力拉扯伊之上衣,將伊上衣往上撩至胸罩下緣,其間 ,伊數度要求被告放手,惟被告仍不放手,迨被告躺至 病床時,仍持續強拉伊上衣不放,俟經伊數次要求放手 及在旁之人將被告壓制在床上,被告始放手等情,迭於 偵、審中指陳歷歷,且證人丙○於偵訊、原審審理至本 院審理時所描述被侵害之過程等情節均大致相合,而無 矛盾之處。
2.證人即在場為被告診治之醫師丁男先於偵訊時結證稱: 102 年4 月19日當天其值夜班,護理人員告知裡面來一 位病人,其就過去查看,被告是坐著,主訴是剛剛在外 面被打,其問被告哪裡不舒服,被告表示手、臉會痛, 其給被告觸診時,被告沒有痛的反應,其再詢問被告哪 裡不舒服,被告說左大腿會痛,其就請被告到床上做進 一步檢查,被告拒絕並作勢要跌倒,當時護理人員看到 被告跌倒有過去攙扶,被告當時坐在地上,意識狀態算 是清楚,護理人員就出去外面尋求支援,後來警衛及警 察有進來,就一起把被告拉起來抱到床上去,當時其有 聽到丙○說不可以這樣子,就看到被告右手摸丙○臀部 的地方,並往上抓用手拉丙○的衣服,就緊緊抓著不放 ,後來另一位保全人員將被告拉開才放手,當時其站在 靠被告左腳的地方,丙○是站在被告頭那邊,被告摸丙 ○的時候,他是從大腿摸上來,丙○有說不可以這樣子 ,被告還是繼續摸,在搬動過程中,不可能馬上把被告 放掉,當場丙○很生氣,且將被告的手撥開之後,丙○ 發現自己的衣服破掉,當天被告傷勢是手跟臉有點擦傷 及左大腿挫傷,但X 光片沒有骨折的現象,被告一直強 調他左邊大腿很痛,且在那邊哭鬧,但後來X 光片沒有 問題,且被告也可以行走自如等詞(見偵卷第21至22頁 );復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102 年4 月19日那天其在 急診室值班時間為晚上8 點到早上8 點,那天晚上其在 診間,前面的檢傷護士報告有一位疑似外傷病人,檢傷 進來送入外傷處理區,其從診間走到外傷處理區,當時 看到被告正從外傷處理區門口走進來,其讓被告坐在椅 子上,開始對被告問診,過程中其先問被告,怎麼受傷 ?哪裡不舒服?被告回答說:大腿不舒服。其壓被告大 腿,請他站起來、走二步看哪邊痛,被告站起來之後就 說他腳沒有力氣,自己就慢慢癱軟在地上,當時還沒有 完成整個問診的狀況,被告可能有一些肢體疼痛,精神 狀況的話,他講話有一點激動,但沒有抽血檢測,無法 判斷被告是否喝酒,其沒有印象有聞到酒氣,其當天有
看到被告有碰觸到護士丙○的身體,被告在外傷處理區 ,其請他站起來走個兩步,被告站起來表示他腳軟,慢 慢就倒在地上,當時其還有護理人員過去要把被告攙扶 起來,攙扶過程中,被告順勢摸護士丙○的大腿,並從 膝蓋的地方沿著大腿一直摸,然後去拉丙○的衣服,把 丙○的衣服拉破,當時大家叫被告趕快放開,要把被告 的手拉開,但被告還是不太願意放開,最後僵持了一段 時間,他才放開。當時在場的除了其、丙○外,另外有 一個護士出去叫警衛進來幫忙,丙○有大聲叫不可以這 樣子,丙○講完後,被告還是沒有放手,警察與被告家 屬那時候沒有在場,事情發生在家屬到之前,其有看到 丙○衣服有破掉,事發過程歷時大約1 分鐘左右,在另 一個護理人員出去請求警衛支援,警衛進來時家屬有跟 著進來,大家一起把被告合力抬到床上,被告被抬到床 上時,還是有碰觸到丙○,其印象中警察沒有進入診間 ,其跟被告對話過程中,被告意識算清楚,他可以聽得 懂其講的,而且能夠清楚回答等詞明確(見原審卷一第 157 頁反面至160 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丙○前 揭指證伊被害之情節大致相符。從而,證人丁男既係在 場親自見聞之人,且可證明證人即被害人丙○所指證之 遭性侵害猥褻事實之真實性,當得為證人即被害人所證 之補強證據甚明。
3.至於證人丁男固曾於偵訊時證稱:被告有摸及丙○臀部 云云,然觀之證人丙○不僅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之證述中 ,始終未曾提及遭被告曾觸摸伊臀部;更於本院審理時 明確證稱:甲男係自伊大腿外側順著往上摸至腰部、腹 部,沒有印象有摸到臀部等詞,已如前述;是證人丁男 此部分所證,或因臀部與大腿相接連,而證人丁男因其 所在位置之視野角度極易誤認被告已觸及被害人之臀部 ,而且被告連續動作由被害人大腿往上撫摸被害人身軀 ,亦易使證人丁男誤以為被告或有觸及丙○之臀部,然 就此節既與證人即被害人所證內容不合,自應以證人即 被害人所證為準,而認定被告並未撫摸被害人丙○臀部 。是以,被告所辯其未撫摸被害人丙○臀部乙節,即非 無據,則起訴書及原判決之犯罪事實認定被告有撫摸丙 ○臀部云云,即有誤會,自應由本院併為更正,附此敘 明。
4.另依證人乙○先於偵訊時結證稱:伊為護理師,案發時 是當班的組長,當時被告由警察帶入急診處,自己走路 進來,當時有感覺被告有喝酒,但說話很好,走路正常
,無需他人攙扶,伊有問被告發生何事,被告都可以回 答其遭人毆打,及表示傷口在臉部眉毛處,但未提及腳 痛,後來由急救區護士接手,伊就沒有進去,因聽到裡 面聲音很吵,就進去看,看到被告半坐在地上,伊去扶 被告起來,被告稱腳痛,伊就請警察、警衛及被告之父 進去幫忙,抬扶被告至床上等詞(見偵卷第11頁反面至 12頁);復於原審審理時結證述:案發當日,被告自己 進入急診處,不需別人攙扶,一開始伊接手與被告對談 ,被告表示被打,伊問什麼,被告都可正常回答,當時 伊檢視被告身體有受傷,因要掀開衣服看傷口位置,故 將被告帶到急救室,進去時被告說他站不住,有一位醫 生、一位護理師過去幫被告,被告卻不配合,說他不舒 服,因此請警衛、被告之父進來協助,被告可以表達不 舒服之處,但可能有喝酒,很躁動,不配合,又說腳會 痛,故而大家將被告抬到床上,帶去照X 光等詞(見原 審卷一第170 至171 頁反面);及依證人即案發醫院保 全人員方男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案發日伊上大夜班, 被告說要找住院家人,因為被告有喝酒,又是門禁管制 時間,伊與謝男把被告擋下,請被告打電話,但手機鎖 住,被告請伊幫忙開,也無法打開,被告情緒激動,以 頭撞救護車,眼角流血,伊與另一名保全謝男予以壓制 並報警,而被告稱腳起不來,就進入急診處掛急診,那 時伊在診間外面櫃檯,後來進入診間是因為護士需要支 援幫忙戒護,才會進去等語亦明(見原審卷二第25、28 頁),是其2 人前開證述,亦足佐證證人丙○、丁男前 揭證述被告在外傷處理區曾有跌坐地上,不願站起來, 經護理人員攙扶仍無法將其扶起之情節確屬真實。 5.次核之本案案發現場之急診室外監視器錄影畫面,經原 審當庭勘驗,其勘驗結果為:
「⑴檔名:05(00-00-00 00'16'54) (03:16:54至03:17:26)
一名身穿黑白條紋上衣的男子(勘驗筆錄上之甲男, 下稱被告),左手扶著頭走到櫃臺,在櫃臺前站了幾 秒,將雙手放到桌上,左手微微彎曲,之後指著左手 轉頭,臉並面向旁邊,隨後左手懸空走向畫面右上方 護士前。(此時已有一名警察進入坐在椅子上)。 (03:17:27至03:18:46)
被告坐下讓護士測量血壓,同時畫面走進了穿黃黑外 套的男子(勘驗筆錄上之乙男,下稱被告之父)、兩 名保全和一名女性警察,被告之父走近觀察被告之狀
況,一名警察則站在被告的後方。
(03:18:47至03:20:23)
被告站起來,左手仍然懸空著隨護士走進急診室內, 護士拉了張椅子讓被告坐下,護士讓被告自己脫下上 衣,共2 名護士開始處理被告的傷勢,被告之父此時 站在隔間門門口外面,並和警察談話,一名護士走出 隔間時順勢拉了一下簾幕,急診室的門接著自動關上 。
(03:20:24至03:21:35)
被告之父向左走出畫面之外,急診室的門此段時間都 是關著。(二名警察和保全都在急診室外)。
(03:21:36至03:21:56)
急診室門打開,護士走到門旁向左右看,似乎在找人 。被告此時仍光著上半身在急診室內,護士再走入急 診室,急診室門關上。
⑵檔名:05(00-00-00 00'22'38) (03:22:38至03:23:04)
急診室的門打開,一名護士站在門旁,另一名護士站 在被告前面,被告光著上半身,歪著身體,左手扶在 腰部附近,接著急診室的門又關上。
(03:23:05至03:23:47)
保全打開急診室的門讓被告之父進入急診室,被告光 著上半身坐在地上,一名護士試著拉他,急診室門又 將關上,保全將急診室門按開後,一名保全及二名警 察均進入急診室內,急診室門又關上。之後一名保全 走出來到櫃臺寫東西,急診室門打開時,可見被告仍 坐在地上。
(03:23:48至03:24:54)
外面的保全再走進急診室,可見被告被被告之父從地 上扶起來坐在椅子上。被告之父拿起被告衣服要被告 穿上,保全走出推一張病床進入急診室,(期間急診 室之門開開關關,被告之動作均係急診室門打開時所 見)。
⑶檔名:05(00-00-00 00'24'54) (03:24:54至03:25:39)
急診室的門關著,門開時,保全走出前往櫃台,可見 急診室內被告背對著鏡頭站著,身旁站著二名護士及 被告之父。急診室門又關上。保全按開急診室之門, 可見急診室內護士及被告之父均站著,但是無法看到 被告在何處。急診室門又關上。急診室門關上之前,
可見到被告之父有揮手示意幫忙。
⑷檔名:05(00-00-00 00'25'39) (03:25:39至03:26:25)
第一次門打開,保全走出到櫃台,一名護士走入,可 見急診室內一群人在診療床旁,一名護士背對著螢幕 ,右手有抬高之動作。急診室門又關上。
第二次門打開時,另一名護士及另一名保全進入急診 室,可以看見診療床旁有一群人圍著,但無法看到詳 細的動作。
(03:26:26至03:26:54)
急診室門再度打開,仍見一群人站在診療床旁,無法 看見被告身影。」等情,
有原審勘驗筆錄及錄影內容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原審 卷一第65頁反面至68頁反面、第74至127 頁),被告亦 坦認勘驗內容中穿著黑白條紋上衣之男子係其本人,穿 著黃黑外套男子為其父丁○○無誤(見原審卷一第66頁 ),且依前揭勘驗內容足認被告於案發當日自行在醫院 急診處櫃檯辦理急診手續,再至急診室門口由護士為其 量測血壓,行動自如,無需他人攙扶,亦無任何酒後步 履蹣跚狀態出現;又被告進入急診外傷處理區,由護士 為其檢傷,被告當時坐於地上,護士則試圖將其拉起, 嗣由被告之父、保全及警察進入外傷處理區協助之情況 ,顯與證人丙○證述伊請被告站起走動一下,被告順勢 坐在地上,伊要扶被告,被告不願意,坐在地上哭泣, 伊有請被告之父及警衛進來協助等情相符;其後由保全 推診療床進入外傷處理區,在外傷處理區,被告之父有 揮手之動作,護士有抬高右手之動作,惟看不見被告身 影,但診療床旁持續有一群人圍著,亦顯與證人丙○證 述被告有拉扯其護士服,直至遭警衛及警察壓制在床上 ,被告始鬆手之情節相合,益徵證人丙○、丁男前揭證 述屬實。此外,復有被告之急診病歷、急診護理紀錄( 以上見偵卷第24至26頁)、被告就診之診斷證明書(見 原審卷一第29頁)、證人丁男當庭繪製之檢傷室配置圖 (見原審卷一第179 頁)、車縫線裂開之護士服上衣照 片6 張(見偵卷第16至17頁反面)在卷可憑,及扣案證 人丙○提出遭被告強力拉扯致車縫線裂開之護士服上衣 1 件可佐。
6.至於辯護人固以丙○於偵訊時證稱被告之父對其說「摸 一下有什麼關係」,至本院審理時又改稱被告之父係說 「摸一下又不會死」,顯有出入,且沒有相關證據可佐
,足認係丙○片面說詞,不可採信云云。惟證人丙○業 於本院審理時補充證稱:(問:你以前說「摸一下又沒 關係」,今天說「摸一下又不會死」,到底被告父親的 措辭為何,妳是否還記得?)伊只知道是這樣的意思而 已,因為那時候有很多次跟被告之父講過這些話,但是 他用詞都是這樣子等詞甚明(見本院卷第108 頁),顯 然證人丙○僅記得是被告之父上開所言之意旨,然無法 對於被告父所為言詞之具體用字,難以逐字記憶詳確, 而先後證述,全然一致,亦非有不符證人記憶之常情, 是以證人丙○前揭證述就此縱有前後不符,然2 者語意 亦相去不遠,且此節尚與本案重要案情無涉,本屬旁枝 末節,並無礙於被告此部分犯行之認定,自無從僅以此 證述內容稍有不一,即認丙○證述全部不可採信,故辯 護人所辯前詞,並非可採。
7.再就證人即被告父丁○○前於偵訊時先證稱:被告沒有 坐在地上等詞(見偵卷第36頁);然經檢察官詢及是否 有醫生、護士所說當時被告站不起來,並順勢坐在地上 哭,護士叫其進去扶被告起來之事時,始又改稱:有此 事,就是扶在病床上要給醫師治療等詞(見偵卷第36頁 );證人丁○○偵查中於同日偵訊之證詞即已見反覆; 而證人父丁○○在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復證述:其在急診 室時,並未聽聞被害人有向被告說「你不可以這樣子」 、「放手」等語,只聽到被告一直喊痛云云(見偵卷第 36頁,本院卷第102 頁正、反面)。惟證人即被害人丙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伊(遭被告撫摸身軀時)沒有印 象且不記得被告父親是否在旁等詞(見本院卷第107 頁 正、反面);證人即急診醫師丁男則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事情發生時(即被告對被害人為撫摸身軀之猥褻行為 時)家屬並未在場(見原審卷第158 頁反面)等語相合 ;復觀諸上開案發現場之急診室外監視器錄影畫面之原 審勘驗結果,於「(03:18:47至03:20:23)被告父 親此時站在急診室之隔間門門口外面,並和警察談話, 一名護士走出隔間時順勢拉了一下簾幕,急診室的門接 著自動關上」;可知被告父親當時係在急診室門外,而 其間被告父親丁○○始終均在急診室外,直至「(03: 23:05至03:23:47)保全打開急診室的門讓由被告父 進入急診室,被告光著上半身坐在地上,一名護士試著 拉他,急診室門又將關上」,當時被告父親始再度進入 急診室內,而有長達3 至5 分鐘之期間,被告父親均始 終未在急診室內;是以證人丁○○既有長達3 至5 分鐘
期間均未在急診室內,而被告對於被害人所為之強制猥 褻犯行又應在短短1 至2 分鐘內發生之事;證人丁男又 證述:發生上開強制猥褻犯行時,被告家屬並不在場, 核與上開監視錄影勘驗結果相合;則證人丁○○所為上 開證言,自無足採,且不得依此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
8.末查,辯護人另請求本院勘驗丙○案發當時穿著之該護 士服破損情形,以查明是否被害人事後加工所為云云, 然證人丙○迭自偵訊、原審至本院審理時均已明確證稱 上衣破損係被告拉扯所致,證人丁男亦證述被告確有拉 扯、緊抓丙○衣服不放,把丙○衣服拉破等情,並有縫 線裂開之護士服照片6 張在卷可按,均如前述,則該護 士服之破損情形已臻明確,復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係被 害人自行加工所致,是本院認並無勘驗之必要,併此敘 明。
9.綜上,被告撫摸被害人丙○之大腿外側,並連同撫摸被 害人腰、腹部等身軀且強力拉扯被告之上衣等舉動,惟 大腿連接臀部、陰部,腰、腹部則下與臀部、陰部相接 ,上與胸部乳房處相連,用手加以撫摸,顯足以引起性 慾,足認係猥褻行為;又強力拉扯被害人丙○維護伊上 身胸部之上衣,竟致該上衣扯破,使被害人上身胸部有 外露之虞,亦屬引發性慾之猥褻行為。另就被害人丙○ 於上開猥褻之過程中曾喝斥被告「不可以這樣」等語, 亦據證人即被害人及丁男均證述如前,且被告甚至強行 扯破被害人丙○之上衣,亦有遭被告拉扯裂開之護士服 上衣1 件扣案可資證明,在在可知被告施行上開猥褻行 為之際,非但有以強施腕力拉扯被害人衣物而為強暴行 為,且由被害人當場之喝斥,均可明確知悉被告所為猥 褻行為,業已明白牴觸被害人丙○之性自主意願甚明; 是以被告所為此部分之犯行,確為強制猥褻行為無訛。 (二)關於犯罪事實二對甲○為強制猥褻部分: 1.證人甲○於偵訊時指稱:當時伊和丙○一起推被告過去 X 光室後,就跟丙○先回來,放射科的人打電話來說被 告太躁動,請伊等過去協助,伊就過去幫忙,當時被告 之父及警察都站在放射科X 光室外面,伊過去後,一開 始被告都配合,因為要放X 光板進去,床欄是放下來的 ,在拍到第3 張時,被告一直動,一直大哭,伊怕被告 從床上摔下來,就站在被告左邊,並要協助X 光板要放 在其左側大腿下面,被告很躁動,就用他的左手掌摸伊 的右胸部,伊當時就大叫叫被告放手,被告還是不放手
,被告另一隻手被警衛及被告之父壓制住,當時乙○進 來,剛好看到,乙○要被告將手放開,不要藉酒裝瘋, 否則會告被告,被告就放開了,之後伊正要將床欄拉起 來時,不到幾秒,被告再以左手用力地掐住伊右胸部, 伊大叫要求被告放手,被告仍不放手,直至乙○對被告 再說一次時,被告才放開,伊與乙○問被告還要不要拍 X 光片,被告表示不要,伊2 人就將被告推回急診室, 被告行為當時意識清楚,所為舉止讓伊嚇到,感到很不 舒服,並有向護理長反應等語(見偵卷第11至12頁); 復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102 年4 月19日伊在醫院留觀 室值班,同時尚有乙○、丙○一起上班,當日先把被告 送到X 光室就回來了,X 光室打電話說被告無法配合拍 攝,要伊過去,伊過去後,前面1 、2 張被告尚可配合 ,及至要拍攝第3 張即第3 個部位時,被告無法配合, 一直亂動,之後就摸伊胸部,用掐的那種,當時伊傻住 ,正好乙○過來,站在被告右手邊,伊的正對面,乙○ 發現被告抓伊胸部,大聲斥責被告「把手放開,不要藉 酒裝瘋,這樣我們可以告你」,伊也大聲要求被告放手 ,被告才放開,沒幾秒,伊要將床欄拉起,被告此時又 以左手用力抓伊右胸,抓住還用力旋轉,時間約有15秒 至20秒,並造成紅色抓痕,這時伊與乙○均很生氣大聲 斥責被告,要求被告放手,問其還要不要拍,被告就表 示不要拍了,且被告之父也在X 光室協助,當時伊及乙 ○站在靠近被告頭、手部位,放射師則靠近被告腳的位 置等詞明確(見原審卷一第165 至169 頁),從而,證 人甲○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所描述其遭被告性侵害之過 程等情節均大致相合,亦無矛盾之處。
2.其次,證人乙○於偵查中證稱:案發時,因急診之醫師 指示照X 光,就由丙○、甲○推著躺在病床之被告去照 X 光,伊先回來,後來X 光室打電話說,被告非常不配 合,需人協助,就由甲○去協助,因為被告祇需拍3 張 照片,但拍了很久,伊想時間也到了,要將被告推回來 ,便過去X 光室查看,一到就看到被告很躁動,對甲○ 襲胸,因被告躺著,且當時伊認知被告有喝酒,就對被 告表示,不要藉酒裝瘋,要被告將手拿開,被告那時有 放開,但沒幾秒,又對甲○襲胸,抓得更久,看起來有 扭轉,伊將被告之手揮開,問他還要不要照X 光,被告 說不要,伊就將被告推至急診室等詞(見偵卷第11頁背 面至第12頁);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急診醫師表示被 告需照X 光,由丙○、甲○推著躺在病床之被告過去照
X 光,後來X 光室打電話來表示被告非常不配合,需人 協助,由甲○去協助,但去了很久,伊就去看,發現甲 ○正與被告溝通配合檢查,被告有同意,之後又很躁動 ,要照X 光時,被告就伸手摸甲○胸部,當時甲○站在 被告左手邊,伊有對被告說「把手放開,不要藉酒裝瘋 ,這樣我們可以告你」,制止被告,第二次被告又攻擊 甲○,抓甲○胸部,伊有制止被告,所說與第一次差不 多,後來伊對被告說如果不願意照X 光就回去急診室, 就如偵查中所述,因偵查時時間距事發較近,記憶較清 楚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70 頁背面至第172 頁)。證人 乙○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對於案發情節,陳述一致, 且與證人甲○所證情節相符,堪予採信,其既係在場親 見親聞之人,自得證明證人即被害人甲○所指證之被害 事實為真實,且具有關聯性,當得為補強證據亦明。 3.再者,證人即案發醫院放射室人員廖男於原審審理時證 稱:102 年4 月19日其在X 光室作X 光檢查,其記得當 日護士推被告進來檢查,推過來後護士離開,因被告好 像側睡不願平躺,沒辦法作,其就請護士來幫忙,護士 甲○很快就過來,請被告配合不要動,病床高度大概到 腰部,被告平躺,甲○過來面對病床、面對被告,話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