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229號上 訴 人 林陳海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宋盈萱律師被上 訴 人 宋淡鴻 宋松林 宋文清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宋美雪兼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葉紅齡被上 訴 人 葉宋美 陳中山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猷舜被上 訴 人 蔡增璋 蔡咏琨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複代理人 楊光律師被上 訴 人 陳彥豪 名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泓瑩訴訟代理人 賴柏維 謝至明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8月1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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