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再字,104年度,63號
TPHV,104,聲再,63,2015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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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63號
異 議 人 正全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鄭玉嬌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源原企業有限公司、美信媒氣有限公司、
王主媒氣行有限公司、熱能瓦斯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
件,對於本院104年5月27日所為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 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命法院書 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 定。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 處以罰鍰之裁定。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譯之 裁定。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 484 條第 1項定有明文。準此,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 對於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提出異議者,應以上開各款規定情 形為限。
二、查異議人前對於本院 104年度聲再字第1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 審,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7日裁定駁回,該事件不得上 訴於第三審法院,故上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而異議人雖具 狀提出異議,惟上開裁定並非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各款 規定之裁定,其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鍾素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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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熱能瓦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全煤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