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446號
TPHV,104,聲,446,2015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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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林聖潔
相 對 人 正典布行即葉春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就本院104年度抗字第1003號聲請訴訟
救助抗告事件,再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無資力支出抗告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二、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 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 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所謂無資力則係指窘於生活, 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 意旨參照)。查:
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對原法院於民 國(下同)104年4月20日所為104年度救字第60號裁定, 提 起抗告(本院104年度抗字第1003號), 就應徵之抗告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訴訟救助。
㈡聲請人於本院提出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固無 財產之記載(見本院卷第3頁);聲請人於本院提出其102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亦無所得之申報(見本院 卷第4頁)。惟, 聲請人102年、103年間均有群創光電股份 有限公司之投資20,000元、宏碁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20,000 元, 合計財產總額40,000元;103年間更有群創光電股份有 限公司給付之股利所得54元,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0 頁),足認聲請人尚非無支付本件抗告費1,000元之資力。 ㈢此外,聲請人又未提出其他證據釋明,其係缺乏經濟信用, 致無法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人,依前揭說明,其聲請訴 訟救助,即不應准許。另聲請人因「確認僱傭關係」事件准 予法律扶助部分,尚未准予訴訟救助( 即本院104年度抗字 第1003號抗告事件),且不及於本件「訴訟救助」抗告之第 二審抗告費,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陳雅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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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