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197號
抗 告 人 黃子倚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依諾資訊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04年度救字第1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3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黃國益
法 官 林鳳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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