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自字第一О號
自 訴 人 甲○○
被 告 台南市政府 設台南市○○路○段六號
兼 代表人 張燦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自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如附件即自訴狀所載。
二、按法院或受命法官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其自訴, 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自訴人於本院調查時業已陳明:偽造文書不告了,只要告違法超收租金及徵收房 屋稅部分。然查,被告就自訴人經營之私立中國幼稚園予以收取租金,係基於自 訴人與被告間所訂立之基地租賃契約法律關係,而該基地租賃契約係基於「台南 市政府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安平新市區細部計劃案內兒公十四『兒童遊戲場兼公園 用地契約書』第二條簽訂,此有「台灣省台南市公有基地租賃契約」一份在卷足 證,自無何違法可言。又查,被告對於自訴人所租用之基地即金城段二五地號( 房屋坐落慶平路一一0一號)兒公用地徵收房屋稅,亦係基於相關法令規定予以 徵收,此有卷附台南市政府年5月8日八六南市財產字第一五七一四號函影本 載稱:「台端租用金城段二五地號(房屋坐落慶平路一一0一號)兒公用地,請 依本府獎勵投資契約書約定,繳納坐落該基地上房屋稅賦,茲檢送房屋稅稅單請 於期限內繳納」等語;及台南市政年5月日八七南市財產字第一五八0七號 函影本載稱:「檢送八十七年度房屋稅繳款書,請如期繳納,請查照,依本府獎 勵民間投資興辦安平新市區細部計劃案用地公有基地租賃契約第六條規定:地上 建物應納房屋稅由承租人自行負擔」等語,均至為明確,亦無何違法可言。四、綜右所查,本案被告核與刑事訴訟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犯罪嫌疑不足」規定 相符,依法應裁定駁回自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 義 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