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104年度,74號
TPHV,104,再易,74,201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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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再易字第74號
再審 原告 蘇宏德
上列當事人因與再審被告黃楚琳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
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18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核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1項、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
16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 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
日起7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2,160元到院,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張靜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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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