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104年度,71號
TPHV,104,再易,71,2015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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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易字第71號
再審原告  張源妹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羅美合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提起再審之
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3,382元(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94號裁定所核定價額),應
徵再審裁判費2萬0,95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
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
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蘭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許純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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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